
轻松的玩笑能给生活增添趣味,
但玩笑一旦越过法律的边界,
就会从 “欢乐” 变成 “祸患”。
玩笑有度,
法律底线不可破。
下面这些“玩笑”,
千万别乱开!
PART 1
谎报警情
部分人为寻求刺激、博眼球,拨打110、119、120等紧急求助电话,编造被绑架、火情、爆炸、疫情等虚假警情,此类行为会严重挤占有限的公共应急资源,延误真正需要救助群众的警情处置。
相关法条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二十五条
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,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;情节较轻的,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:(一)散布谣言,谎报险情、疫情、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;(二)投放虚假的爆炸性、毒害性、放射性、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;(三)扬言实施放火、爆炸、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。
PART 2
损毁他人名誉
部分人以 “整蛊” 为借口,编造他人违法、患病等虚假信息,肆意散播谣言。此类行为会直接损害他人名誉权。
相关法条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一千零二十四条
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。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、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。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、声望、才能、信用等的社会评价。
PART 3
危险恶作剧
部分人通过抽拉座椅、背后惊吓、使用电人笔、辣椒喷雾等整蛊道具,对他人进行恶作剧,误以为“小玩笑不用担责”。此类行为易导致他人摔倒受伤、惊吓过度引发疾病等人身伤害,以及财物损毁。
相关法条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
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,应当承担侵权责任。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,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,应当承担侵权责任。
PART 4
虚假诉讼
部分人利用法律所赋予的诉讼权利,采取伪造证据、虚假陈述等手段,捏造民事案件基本事实,虚构民事纠纷,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。此类行为会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侵害他人合法权益。
相关法条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一十四条
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、拘留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:(一)伪造、毁灭重要证据,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;(二)以暴力、威胁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、贿买、胁迫他人作伪证的;(三)隐藏、转移、变卖、毁损已被查封、扣押的财产,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,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;(四)对司法工作人员、诉讼参加人、证人、翻译人员、鉴定人、勘验人、协助执行的人,进行侮辱、诽谤、诬陷、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;(五)以暴力、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;(六)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、裁定的。
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,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、拘留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第一百一十五条
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,企图通过诉讼、调解等方式侵害国家利益、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,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,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、拘留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当事人单方捏造民事案件基本事实,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,企图侵害国家利益、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,适用前款规定。
【来源:佛山中院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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